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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沙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课题开放基金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8-07-16

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主要来自学校拨发的开放经费,用以资助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的开放基金课题,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为合理使用开放课题经费,特制订如下管理条例:

一、开放对象

1、凡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相应水平的研究人员均可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

2、根据工作需要,由重点实验室主任邀请来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

3、在读优秀博士生、优秀硕士生创新团队和优秀本科生创新团队。

4、自带课题和经费来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科研人员。

二、开放基金的申请

1、重点实验室每年5~6月进行开放基金申请工作。

2、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须按申请书格式认真填写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用计算机打印)。

3、每年8月以前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各项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经费,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会议时,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审。

4、每年9月底以前由重点实验室发出通知,获准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凭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三、开放基金使用范围

1、与获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如材料费、加工费、实验费、水电费、版面费、消耗品购置费、小型仪器添置费等。

2、客座人员来实验室进行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交通、住宿及生活补贴等费用。

四、开放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1、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具体期限以获准资助课题的批准书为准)。资助项目基金一次核定,分期下拨。

2、每项资助课题,资助额度为1.0~5.0万元,采取与本实验室合作的研究方式或独立的研究方式进行。

3、若采取与本实验室合作的方式进行,经费的使用权由项目负责人掌握,限额使用,实验室为承担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尽力提供便利;为进一步鼓励项目负责人的积极性,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经费按比例核拨到项目负责人单位,由负责人根据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合理使用。

4、对于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申请课题,开放基金拨由指导教师管理。

5、项目结束后所余原材料、仪器器材等一律交实验室。

6、如检查发现研究项目中断或无法进行,未按规定提交论文、研究报告、工作小结等,经重点实验室研究并报学术委员会备案后,将中断该项目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7、对于违反开放基金管理条例的经费开支,重点实验室有权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8、项目经费的50%在项目评审通过后拨付申请者,其余50%的经费视中期检查情况再行拨付。

五、开放基金课题和成果管理

1、凡由重点实验室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每年度按计划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根据课题性质不同,提交阶段小结或研究报告。

2、课题结束后,必须向重点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课题工作过程中的原始资料、档案及目录。

3、受重点实验室主任委托,重点实验室秘书定期检查课题进展情况,如发现未按时完成计划或有学术道德问题时,重点实验室有权中止或取消基金资助。

4、重点实验室将视课题完成情况,评选出特别优秀的研究成果,并纳入下一次资助计划,优先获得滚动资助。

5、鼓励外单位与重点实验室有关研究人员联合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研究成果共享。

6、获重点实验室基金资助的每项课题,至少发表2篇核心期刊以上学术论文,在所发表的论文中均注明:“水沙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其中至少1篇以重点实验室作为为第一署名单位;课题结束后,必须向本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